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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32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32 號聲 請 人 彭耀華上列聲請人認為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聲請暫時處分案。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 43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15 日北院忠 110 司執字第 137725 號執行命令(聲請人誤載為 111 年司執字第 137725 號,下稱系爭命令),命其搬遷現在住址,其受憲法保障之生存權將受不可彌補之損害,故聲請就系爭命令,作成暫時處分,命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系爭命令所為暫時處分之聲請,並無本案繫屬於憲法法庭;況依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84條第 1 項規定,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憲法審查或統一解釋,皆應據確定終局裁判始得為之,系爭命令並非裁判,聲請人自無從依上開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憲法審查或統一解釋。是本件暫時處分聲請核與前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黃虹霞大法官 吳陳鐶大法官 蔡明誠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黃瑞明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