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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325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325 號聲 請 人 林厚慶上列聲請人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聲字第 204 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聲字第 204 號刑事裁定(聲請人誤植為判決),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9 年 2 月(聲請人誤植為 7 年 10 月),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敘述系爭規定究有何違憲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雷超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