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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344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344 號聲 請 人 李慧曦上列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憲法訴訟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核本件聲請書所載,並未具體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另許大法官宗力與呂大法官太郎並非本審查庭成員,是本件自不生其應否迴避之問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