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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361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361 號聲 請 人 藍雪菁上列聲請人為妨害公務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聲請人誤植為最高法院)

108 年度上易字第 65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 135 條、第 140 條及刑事訴訟法第

368 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8 條、第 22 條、第 23 條、第 24 條及第 156 條規定等疑義,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又本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1 項本文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聲請書中自承,確定終局判決已於中華民國 108 年 3 月 13 日即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三、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即同年 7 月 4 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之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1. 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2. 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主要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大審法第 5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及大審法要件不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及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