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363 號聲 請 人 楊紫妍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因涉毒品案件,於民國 110 年 2月 9 日入監服刑至今,認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不符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保障、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並認其遭判刑過重,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聲請書中未指明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經本庭於 111 年 7 月 20 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該裁定於
111 年 7 月 27 日送達,嗣聲請人於 111 年 8 月 4 日再次提出補正聲請書。惟查其內容,聲請人仍未據確定終局裁判而為聲請,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