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377 號聲 請 人 張逸昇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 476 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緝字第 13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8 條人身自由、第
15 條生存權、第 23 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
476 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15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於收受系爭判決後依法尚得提起上訴卻未提起,是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