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381 號聲 請 人 黃克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6 年度重訴字第 30 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