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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263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263 號聲 請 人 丁文田上列聲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3年度聲字第 90 號及 104 年度聲字第 288 號刑事裁定等,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聲字第 90號及 104 年度聲字第 288 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15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持以聲請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聲字第 90 號及 104 年度聲字第 288 號刑事裁定,得提起抗告而未提起,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核與前揭要件不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