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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265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265 號聲 請 人 徐德義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321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2 年度上訴字第 561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0 年度聲再字第 161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及其適用之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覆字第

129 號刑事判決(聲請人誤植為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另,聲請人認系爭判決一、二及系爭裁定一所持之見解,與司法院釋字第 792 號解釋之見解不同,聲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二、關於系爭判決一及二部分

(一)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1 項本文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無理由駁回之,聲請人復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2041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駁回之,是此部分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又查,聲請人曾於中華民國 110 年 7 月

15 日執系爭判決三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經司法院大法官第 1522 次會議決議不受理,堪認聲請人至遲於 110年 7 月 15 日即已收受系爭判決三及確定終局判決。是依上揭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三、關於系爭裁定一部分

(一)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1.按,人民對於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認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訴法明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2.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 111年度台抗字第 19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以抗告無理由,駁回之,是應以系爭裁定二為確定終局裁定。又查,聲請人所指摘之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覆字第

129 號刑事判決,非為中央或地方之立法或行政機關,對一般性事項所為之抽象性決定,性質上並非法規範。

是依上揭規定,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1.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15 條第 3項定有明文。

2.查,確定終局裁定係於憲訴法施行後之 111 年 1 月

19 日作成,惟聲請人並未具體敘明該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依上揭規定,應不受理。

四、關於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部分

(一)按,人民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憲訴法明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84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統一解釋係為解決我國多元法院審判體系下,不同審判系統(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間,適用同一法令產生見解歧異之情事。本件聲請,聲請人並未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確定終局裁定究與何不同系統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同一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有何歧異之處,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不受理。

五、綜上,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7 款本文,及同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