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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281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281 號聲 請 人 洪國洲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訴字第

233 號刑事判決,以聲請人上訴逾期,為上訴不合法而以判決駁回之,未考量聲請人逾期之原因,致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權被侵蝕殆盡;其上訴後,最高法院 111年度台上字第 2027 號刑事判決,亦未能發揮上級糾正下級審法院違失之功能,仍以上訴不合法而駁回其上訴,不符憲法第 8 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侵害其訴訟權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 6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得補正,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2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查臺灣高等法院上開刑事判決並非確定終局裁判,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至聲請人就最高法院上開刑事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其聲請書難謂已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