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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285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285 號聲 請 人 陳胤文上列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296 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296 號(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易字第1574 號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審自字第 11 號刑事判決,均認自訴應強制律師代理且上開判決均有應調查證據未調查之違誤,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15 條所保障之財產權、第 16 條所保障之訴訟權、第 17 條創制之權、第 22 條所保障之權、第 23 條比例原則及第 155 條國家應予適當之扶助與救濟等疑義,請求進行裁判憲法審查,將上開違憲判決均廢棄發回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依上揭規定,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