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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287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287 號聲 請 人 李宏傑上列聲請人認法務部矯正署中華民國 110 年 9 月 3 日法矯署教字第 11001081380 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於假釋期間因新冠疫情嚴峻,多次未往法院報到,實屬天災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卻因此遭法務部矯正署中華民國 110 年 9 月 3 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081380 號函(下稱系爭函)撤銷假釋,其亦因此未及時領取系爭函,致延誤提起復審請求救濟之期限。聲請人有同居年邁母親需要照顧,請求憲法法庭考量憲法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第 15 條保障人民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宣告回復原狀、停止執行殘刑,給予其平反及救濟之機會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函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