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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289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289 號聲 請 人 王富餘上列聲請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聲字第 3865 號刑事裁定就聲請人所犯數吸食毒品罪,定刑率明顯過高,致使其應執行刑超越殺人及強盜等重罪罪刑。聲請人提起抗告後經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抗字第 2005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駁回,該裁定違背罪責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項第 5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所據之確定終局裁定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送達聲請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