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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290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290 號聲 請 人 李耀華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易字第 1116 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易字第 1116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以原因案件相對人所偽造之開庭錄音光碟作為證據,又於判決中記載與事實不符之證據,進而駁回聲請人之上訴,已侵害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及訴訟權。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3 章第 3 節所定之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於不具憲法重要性或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時,審查庭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憲訴法第 61 條第 1 項、第 2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採之開庭錄音光碟,與開庭報告單及言詞辯論筆錄有所出入,尚難認已具體指摘本件聲請究有何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本審查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