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291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291 號聲 請 人 陳清文上列聲請人為竊盜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2 年度上易字第 302 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2 年度上易字第 302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維持原審法院之見解,駁回聲請人主張所犯之數次竊盜犯行,屬同一案件應論以一罪之主張,已違反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 6 個月內,即同年 7 月 4 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不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規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合,不備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之法定要件,應不受理。

三、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 15 條第 2項第 5 款、第 9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