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212 號聲 請 人 洪士仁聲請人因偽造文書及其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偽造文書及其再審案件,認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抗字第 1575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198 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2793 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是就此部分,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又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施行,本庭係於同年 4 月
18 日收受聲請人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書,是本件聲請應依憲訴法予以審查,合先敘明。
三、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1 項本文、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確定終局裁定及確定終局判決,均於憲訴法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是依上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不受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