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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236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236 號聲 請 人 彭耀華上列聲請人為考試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1367 號裁定,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16 條、第 22 條及第 23 條規定之疑義,聲請憲法法庭大法官迴避、為暫時處分裁定,並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其餘聲請駁回。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考試事件聲請補充判決,經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4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367 號裁定駁回(下稱系爭裁定),聲請人認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16 條、第 22 條及第 23 條規定之疑義,聲請憲法法庭大法官迴避、為暫時處分裁定,並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15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收受系爭裁定後,原得依法提起抗告,然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提起抗告,核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不受理,聲請人其餘所請均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X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