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340 號聲 請 人 黃欽佩送達代收人 黃慈姣 律師送達處所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為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聲字第 565 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援用之最高法院 63 年台上字第 880 號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有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權、第 15 條財產權及第 16 條訴訟權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據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審理程序準用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後段及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人所陳,僅係爭執法院對於有無再審事由之認定等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判例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