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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342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342 號聲 請 人 周家平送達代收人 賴成維上列聲請人為確認派下權存在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為確認派下權存在再審之訴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再字第 39 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引用之最高法院 29 年度渝上字第 1005 號及 32 年度上字第 1247 號民事判例所持之法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 7 條平等權、第 16 條訴訟權及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修正施行後 6 個月內聲請。

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及第 92 條第 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於聲請書自陳收受確定終局判決之日期為 110年 12 月 2 日,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又依上述判決內容,亦無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之情,是聲請人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