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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343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343 號聲 請 人 林香吟上列聲請人為人事行政事務等及其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為人事行政事務等及其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628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80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 110 年度再字第 19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 15 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辨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員工加班管制要點第 3 點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7 條、第 15 條及正當法律程序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查聲請人前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再字第 11 號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而予駁回,是本件應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款定有明文。

四、經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及二得提起上訴而未上訴,未依法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又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有未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