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348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348 號聲 請 人 立法委員林岱樺等 34 人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 律師

邱基峻 律師蔡家豪 律師上列聲請人認經濟部中華民國 110 年 2 月 5 日經中字第11004600540 號公告第 28 項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經濟部中華民國 110 年 2 月 5 日經中字第 11004600540 號公告「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不宜設立工廠者」(下稱系爭公告)第 28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逾越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8 條之 5 第 1 項但書之法律授權目的、內容及範圍,且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實質侵害上開法律規定之立法權,侵害人民財產權、工作權、營業自由等基本權甚鉅;此外,系爭規定亦違反再授權禁止原則與法安定性原則之明確性、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等。又,為防免違憲之系爭規定繼續適用,致相關工廠及其等員工、家庭應受憲法保障之權利受到無可回復之損害等,聲請就系爭規定作成暫停適用之暫時處分裁定等語。

二、按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法,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49條及第 32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公告係經濟部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8 條之 5 第 1項但書第 2 款規定所為,核其性質,非屬法律位階之法規範,尚不得為立法委員聲請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黃虹霞大法官 吳陳鐶大法官 蔡明誠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黃瑞明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楊惠欽大法官 蔡宗珍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

┌────┬─────┬──────┐│主文項次│同意大法官│不同意大法官│├────┼─────┼──────┤│第一項 │全體大法官│無 │├────┼─────┼──────┤│第二項 │全體大法官│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