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356 號聲 請 人 楊景衡聲請人因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抗字第 1022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1 項本文、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係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訴法施行日前已送達聲請人。是依上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不受理。爰裁定如主文。
四、至聲請人另就刑法第 51 條第 5 款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則另行審理,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