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358 號聲 請 人 陳文德等 9 人 (姓名及住居所詳如附表)上列聲請人因獎勵金聲請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獎勵金聲請再審事件,認 1.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判字第 227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漏未審酌相關錄音證據之情事,應准許進行再審等語;2. 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項第 14 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以及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違反憲法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3.歷來行政法院認系爭規定一係指當事人在前訴訟程序中已提出於事實審法院之證物,事實審法院漏未加以斟酌,且該證物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重要證物者之見解等,違反憲法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及第 80 條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又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及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項第 5 款、第 9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1. 就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前業已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自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2. 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核其聲請意旨,僅泛稱系爭規定一及二違反訴訟權、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一及二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 3. 又歷來行政法院之見解並非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所稱之法規範,聲請人自不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