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362 號聲 請 人 謝郭生上列聲請人因家暴妨害性自主再審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抗字第 105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158條之 4 (下稱系爭規定一)、第 159 條之 5 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其中系爭規定一之反面解釋,牴觸憲法第 7條平等權及罪刑法定主義,系爭規定二違反憲法第 8 條、第 16 條、第 22 條、第 23 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789號解釋,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及二與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