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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365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365 號聲 請 人 游凡緯上列聲請人因強盜殺人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強盜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2005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

33 條第 2 款(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主張略以:系爭規定二未區分無期徒刑初犯及無期徒刑累犯,一律就經判處無期徒刑者得報請假釋之年限定為 25 年,違反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第 15 條生存權之保障意旨,並違反第 7 條平等原則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後 6 個月內,即中華民國 111 年 7 月 4 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項、第 92 條第 2 項、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第 3 項定有明文。又,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是本件聲請是否受理,應依大審法上開規定決之。次查,系爭規定一及二均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尚不得以之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況聲請人就系爭規定一部分之聲請,亦未表明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理由。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