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367 號聲 請 人 劉綱上列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統一解釋,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進行審判,而不受命令之拘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交上字第 325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竟引用命令作為判決之依據,有違法、違憲之情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未明文規定之違規行為,政府自不得對人民任意裁罰,確定終局判決竟擴張解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恣意為裁罰,應予廢棄並發回更審;確定終局判決違背法律,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等語。
二、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三、關於聲請統一解釋部分: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84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所陳,並未敘明確定終局判決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何一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何一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有何歧異,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四、綜上,本件聲請就裁判憲法審查及統一解釋部分,均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