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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369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369 號聲 請 人 彭鈺龍上列聲請人因與監察院間陳情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抗字第 38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濫用司法權,違法限制聲請人基於行政訴訟法第 2 條及第 3 條規定提起撤銷訴訟之權利,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