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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372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372 號聲 請 人 張文俐聲請人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上字第 448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反憲法第 7 條及第 16 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108 年度北簡字第 11934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認上訴無理由,以系爭判決駁回之,該判決不得上訴,是本件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如何牴觸憲法,難謂已依法表明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