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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383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383 號聲 請 人 李家有上列聲請人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勞訴字第

20 號民事判決,以雙方當事人簽定試用期為由剝奪勞動基準法對勞工權益之保障,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及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工作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1. 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勞上字第 62 號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301 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2. 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