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300 號聲 請 人 鄺定凡上列聲請人為交通裁決及其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交通裁決及其再審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交上再字第 13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110 年度交上字第 58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交字第 61 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有違反憲法第 15 條工作權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查本件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9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定及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業已送達,依前揭規定,自不得以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