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301 號聲 請 人 楊浚瑋上列聲請人為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9 年度聲字第 320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反憲法公平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查聲請人前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抗字第 508 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三、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1 項前段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確定終局裁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