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307 號聲 請 人 林武鄰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關於如附表所示裁判適用之法律部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431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1年度聲字第 166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所適用中華民國 104 年 2 月 4 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 2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1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 1119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二,刑度過重,罪責與處罰不相當,違反比例原則,牴觸憲法第 8 條及第 23 條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關於持系爭判決一至三聲請部分: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 6 個月內,即中華民國 111 年 7 月 4 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款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二)關於就系爭判決一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及二部分,經查:
1. 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1426 號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 1426 號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2. 本件聲請案係於 111 年 4 月
11 日收文,系爭判決一係於 110 年 2 月 8 日送達聲請人,可知確定終局判決一及系爭判決一皆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此部分聲請是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定之。3. 確定終局判決一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及二,聲請人自不得持以就系爭規定一及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與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要件不合。
(三)關於就系爭判決二及三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二部分,經查:
1. 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三將系爭判決二部分撤銷改判,部分上訴駁回,並合併定應執行刑,聲請人復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2142 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三為確定終局判決。2.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142 號刑事判決係於 110 年
3 月 8 日送達聲請人,可知系爭判決三及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 2142 號刑事判決皆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此部分聲請是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定之。3. 核此部分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系爭判決三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二有如何之牴觸憲法。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與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要件亦有未合。
三、關於持系爭裁定一聲請部分: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1. 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抗字第 389 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抗字第 389號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2.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及二,聲請人自不得持系爭裁定一及確定終局裁定對系爭規定一及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與憲法訴訟法上揭規定要件亦未符合。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均有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至聲請人另就系爭判決二及三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則另行審理,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