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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312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312 號聲 請 人 蕭明中訴訟代理人 陳敬升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年上字第 107 號判決及其所適用之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9 日制定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37 條及第 39 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侵害人民之生存權,有牴觸憲法第 15 條規定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並請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調閱原因案件卷宗等語。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年訴字第 735 號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以無理由駁回上訴,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案係於 111 年 5 月 18 日收文,確定終局判決係於同年 4 月 26 日送達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合先敘明。又核此部分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有如何之牴觸憲法及其具體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與憲法訴訟法上揭規定要件尚有未合。

四、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法規範審查案件,經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宣告不違憲或作成其他憲法判斷者,除有同條第 2 項規定之聲請為變更判決之情形外,任何人均不得就相同法規範聲請判決。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及第 42 條第 1 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指摘有違憲疑義之系爭規定,業經司法院於 108 年 8 月 23 日作成釋字第 782 號解釋在案,是聲請人逕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依上揭規定,自有未合。

五、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要件均有未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不受理,故尚不生是否調閱原因案件卷宗之問題,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