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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316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316 號聲 請 人 廖麗綢上列聲請人因返還訴訟費用事件,聲請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書僅敘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度聲再字第 8 號民事裁定之違憲情形與前諸裁定同,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