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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317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317 號聲 請 人 侯陸太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及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項第 5 款定有明文。又,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亦定有明文。

二、就聲請為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查本件聲請書所檢附之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易字第 778 號、109 年度上易字第1390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0 年度上易字第 153號民事判決,均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尚不得據以聲請為裁判憲法審查;就聲請為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經查,本件聲請書中僅就上開判決所述及之若干事實予以爭執,並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