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318 號聲 請 人 彭雲明上列聲請人因竊盜等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聲字第 916 號刑事裁定,駁回強制工作期間折抵有期徒刑之請求,有違反憲法第 7 條、第 8 條及第 16 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 812 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竊盜等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聲字第 916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駁回強制工作期間折抵有期徒刑之請求,使人民受侵害的權利不能到法院尋求救濟,有違反憲法第 7 條、第
8 條及第 16 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 812 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次按法規範審查案件,經司法院解釋宣告不違憲或作成其他憲法判斷者,除有本條第
2 項或第 3 項之情形外,任何人均不得就相同法規範或爭議聲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4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自不得聲請憲法法庭宣告違憲;次查,就司法院釋字第 812 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部分,依憲法訴訟法第 42條第 1 項規定,本件並無本項除書規定之情形,亦不得就相同法規範或爭議聲請判決。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