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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323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323 號聲 請 人 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就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73 號裁定聲明不服,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98 年度台覆字第 3號決議書及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 110 年度台覆再字第 2 號決議書均有違憲疑義,前曾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卻為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73 號裁定(下稱系爭不受理裁定)不受理,爰聲明不服,請求廢棄系爭不受理裁定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就系爭不受理裁定聲明不服,聲請於法不合,且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