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325 號聲 請 人 彭宥明上列聲請人為詐欺等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0 年度金上訴字第 272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6 條及第 7 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 16 條、第 22 條及第 23 條等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對確定終局判決對是否為相牽連案件及應否合併審判之判斷與否,有所指摘,尚難認已具體敘明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審查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