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331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331 號聲 請 人 陳奕穎上列聲請人因違章建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抗字第 147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事用法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3 項及第 9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並未敘明系爭裁定所適用之何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項規定,應不受理。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前已收受系爭裁定,依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規定,亦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