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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333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333 號聲 請 人 於東鯤上列聲請人因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828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一罪四罰,而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15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裁字第 784 號裁定,以聲請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未補正為由,為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是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判決,與前揭要件不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