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335 號聲 請 人 黃士豪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73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 1 項規定,對個案限制過苛,限制憲法第 8 條之人身自由,牴觸第 23 條比例原則等語。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15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收受系爭判決後,原得依法提起上訴,然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提起上訴,核與前揭要件不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