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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444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444 號聲 請 人 王啟麟訴訟代理人 吳政遇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低收入戶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81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將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第 1 目及第 2 目所定不同之計算標準,相互援用,得出已就業且有薪資證明者,因薪資低於基本工資仍應依基本工資核定之結論,與法律之明文規定相牴觸,且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不符立法本旨,有違依法行政原則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9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確定終局判決於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送達於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