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449 號聲 請 人 蘇品睿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聲請人之一,於上開解釋作成後,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非字第 170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予以駁回。確定終局判決有違司法院釋字第 177 號、第
185 號、第 725 號、第 741 號及第 775 號解釋意旨,牴觸憲法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罪刑相當原則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等,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以保障聲請人之權益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件聲請,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