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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458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458 號聲 請 人 彭耀華上列聲請人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二、其餘聲請駁回。理 由

一、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憲法訴訟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核本件聲請書所載,並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另呂大法官太郎並非本審查庭成員,是本件自不生其應否迴避之問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