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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402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402 號聲 請 人 吳奕桓上列聲請人因強盜等罪聲請再審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聲再字第 364 號(下稱系爭裁定一)及 110 年度聲再字第 650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16 條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15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收受系爭裁定一及二後,原得依法提起抗告,然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提起抗告,核與前揭要件不合。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