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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421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421 號聲 請 人 王銓鑫聲請人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年上字第 273 號判決 (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28 日修正發布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 2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8 條及信賴保護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如何牴觸憲法,難謂已依法表明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