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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436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436 號聲 請 人 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等 5 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誣告等罪案件,聲請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誣告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4678 號刑事判決等,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憲法審查。查聲請人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之代表人及聲請人梅峯未於聲請書狀簽名或蓋章,經命補正後業已補正,合先敘明。

二、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