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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549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549 號聲 請 人 潘松濂上列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712 號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1 條第 2 項、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712 號裁定有違反憲法第 15 條法定薪俸、獎金等財產權保障及第

18 條服公職權保障之疑義,亦因無從獲得行政救濟而形成訴訟權保障範圍之明顯缺漏;上開裁定所適用之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1 條第 2 項及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明確性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 193 號解釋意旨,牴觸憲法第 15 條、第 18 條及第 78 條等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查聲請人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562 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上開裁定以難認對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指摘,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上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人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牴觸憲法之處,是此部分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

6 個月內,即同年 7 月 4 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第 90 條第 1項但書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二)核其所陳,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牴觸憲法之處,是此部分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