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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565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565 號聲 請 人 吳慶文上列聲請人因申請塗銷登記事件,聲請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南市政府違反憲法規定,將聲請人祖產土地登記為所有人,惟臺南市政府及其環境保護局以府地劃字第 1110221219 號及環秘字第 1110059546 號函(下併稱系爭函)拒絕陳情,爰請求塗銷登記該土地及其地上建物之所有權人及管理者,並請求損害賠償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函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