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568 號其它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568 號聲 請 人 彭鈺龍上列聲請人為告訴被告侵占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聲判字第 98 號刑事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25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有違憲疑義,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3日,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因告訴被告侵占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聲判字第 98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25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 16 條之疑義,爰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3 日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法訴訟法第 90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 111 年 1 月 3 日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核聲請意旨所陳,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上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裁判法院:憲法法庭
裁判日期:2022-07-29